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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275号之一

韩云国申请赵忠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云国,赵忠孝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云国,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赵忠孝,男,汉族,教师,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韩云国与赵忠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忠孝的工资收入,且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兴帮10000元,申请执行人韩云国同意用被执行人赵忠孝的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但因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需要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云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兆祥

审判员  张洪彬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