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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78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丽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丽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

主要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丽丽,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认为应裁定: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曾东生

审判员  李冬梅

审判员  郑明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 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