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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墙师学与被执行人刘永鸿、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墙师学,刘永鸿,熊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墙师学。被执行人刘永鸿。被执行人熊斌。申请执行人墙师学与被执行人刘永鸿、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永鸿、熊斌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沈江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