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754号
原告:田永乐,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向震,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田永乐与被告王向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田永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永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田永乐负担。
审判员 王植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段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