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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221号

段纯青与舒清桥、向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纯青,舒清桥,向秀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段纯青,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舒清桥,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向秀春,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纯青与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向申请执行人段纯青支付赔偿款111084元,但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被执行人向秀春的妹妹向燕春向本院交来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均已外出浙江打工)。现申请执行人段纯青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舒清桥、向秀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锡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