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508-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思,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芜湖市爱家保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庆市太湖县,现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贾春,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不详,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思与被执行人贾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