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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508-1号

王玉思与贾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思,贾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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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508-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思,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芜湖市爱家保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庆市太湖县,现住芜湖市。

被执行人:贾春,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不详,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思与被执行人贾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