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102民初44号
原告:武汉铁路局襄阳房建生活段,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主要
负责人:甘卫东,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群,男,该段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杨亚林,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武汉铁路局襄阳房建生活段与被告杨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亚平
审判员 许伦翔
审判员 程 隆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顾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