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王彦春,男,汉族,1962年6月2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平与被执行人王彦春债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9)郸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展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贾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