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39号
原告:王少辉,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北省安平县,现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马如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李小秀,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辉诉被告马如义、李小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案情无法查清,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46元,退还原告王少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锦鹏
审判员 张福林
审判员 张士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