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益辉,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梁丽芳,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益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益辉、梁丽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益辉、梁丽芳在本院辖区内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卷澜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