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298号原告宋少强,男,198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蔡必红,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宇轩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1562840M,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农贸市场3幢103室。
原告宋少强与被告蔡必红、劳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因原告宋少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少强负担。
审判员 陈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