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1222号之二

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张建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楼16层180号。

法定代表人:魏瑶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林在郑州银行6224216666668117771-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