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楼16层180号。
法定代表人:魏瑶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林在郑州银行6224216666668117771-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