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94号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
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
被告:杨国友,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蒋小丽,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友、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孟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