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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894号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友、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国友,蒋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94号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

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

被告:杨国友,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告:蒋小丽,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友、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孟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