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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326号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大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大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326号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亦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大可,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曼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