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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695号

张伟、张明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张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明良,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伟与张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明良的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