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赵红斌,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在执行陈刚与赵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红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安万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