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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执626号

陈刚、赵红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赵红斌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赵红斌,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在执行陈刚与赵红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红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安万财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