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603-1号

徐杰、王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杰,王骏,徐超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03-1号

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王骏,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徐超平,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徐杰与王骏、徐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骏、徐超平在银行系统无存款,在房管、工商、车管、土管等部门无相关财产的登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63000元。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7500元,已执行标的63000元,未执行标的为64500元。因协议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所以,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南德

审判员  周爱新

审判员  金 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