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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91号

王宏申请执行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李井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女,汉族,31岁。

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宏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曲 伟

审判员  李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