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女,汉族,31岁。
被执行人:李井祥,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李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宏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秉臣
审判员 曲 伟
审判员 李丽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