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2民初268号
原告:贾淑枝,女,汉族。
原告:郭艮锁,男,汉族。
被告:刘芳芳,女,汉族。
被告:武斌,男,汉族。
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与被告刘芳芳、武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贾淑枝、郭艮锁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淑枝、郭艮锁以与刘芳芳、武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贾淑枝、郭艮锁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贾淑枝、郭艮锁负担。
审判员 刘文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段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