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兵。
被执行人:刘红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刘红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刘红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红平11250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