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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17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兴海、李秀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管兴海,李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管兴海,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兴海、李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兴海、李秀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兴海、李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