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197号
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太平居委会澳门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87221602L(1-1)。
法定代表人:詹质礼,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伟,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翠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明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