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1510号
原告:郭修家,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王沫,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王恩仲,男,1956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郭修家与被告王沫、被告王恩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郭修家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郭修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修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郭修家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郭修家3625元。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