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240号原告陈小平,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民和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徐海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刚察县尕眼睛清真肉铺。
法定代表人:张万寿,男,1964年4月4日出生,回族,系青海省湟中县上五庄镇拉一村村民,现住该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税务登记号:刚国税字×××号。地址:刚察县南大街26号。
原告陈小平与被告刚察县尕眼睛清真肉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拉毛多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小平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腾退房屋,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
审 判 员 拉毛多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拉毛卓玛
书 记 员 姜 凤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