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民初2951号

薛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951号

原告:薛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郝某,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薛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牛汝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