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吴友芝,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葛树龙,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吴友芝与被告葛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葛树龙的存款510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