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609号
被执行人:黄国廷,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国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朱玉楂
审判员 李启初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