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乾。被执行人黄育旺。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陈荣乾与被执行人黄育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育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育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育旺已被依法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出入境、限制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蔚
审 判 员 徐小平
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尚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