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彭艳。
被执行人:肖水冰。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艳、肖水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经本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忠
代理
审判员 蔡旺东
人民陪审员 成 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通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