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466号
申请执行人:吴昌光,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用明,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吴昌光与被执行人陈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76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梓熊执行员 张庆华执行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姚仁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