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家胜,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家胜与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能��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13破申1-1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邓 波
审判员 龙小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屈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