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521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33号。
负责人:贺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知蔓,女,该分行员工。
被告:谢良洪,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被告谢良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琳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