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1058号

于鸿波申请执行薛双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鸿波,薛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于鸿波,女,1988那你10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薛双双,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