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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151号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3151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300749367XU。

法定代表人:温盛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燕,广州市荔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志遥,广州市荔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3557431960。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广沪,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樊文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娟

人民陪审员  朱岳华

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秋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