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55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陈仁华,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与被告XX、陈仁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六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八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建寅
审判员 陈广慧
审判员 袁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