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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67号

肖硕俭、肖勤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硕俭,肖勤俭,肖美艳,唐伟贞,肖焚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肖硕俭,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肖勤俭,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肖美艳,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唐伟贞,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

被执行人:肖焚涛,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肖硕俭、肖勤俭、肖美艳、唐伟贞与被执行人肖焚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小柏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王立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