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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行审59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黄始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黄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1226行审59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向初林,男,局长。 被执行人黄始海,男,苗族,1978年12月15日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向阳坡村三组。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时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麻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郑卫华

审判员刘琰

审判员向宗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彭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