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民初618号

原告梁裕诉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裕,曹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18号

原告:梁裕,男,住会同县。

被告:曹宇,男,住会同县林城镇。

原告梁裕与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梁裕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裕负担。

审 判 员  龙元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