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18号
原告:梁裕,男,住会同县。
被告:曹宇,男,住会同县林城镇。
原告梁裕与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梁裕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梁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裕负担。
审 判 员 龙元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