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8号
原告:杨善金,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飞,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杨善金与被告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杨善金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善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善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善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继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