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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388号

杨善金与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善金,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8号

原告:杨善金,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凌飞,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启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杨善金与被告陈凌飞、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杨善金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善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善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善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继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