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53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
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克平,女,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华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