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98号
原告:尹源祥,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
被告:程凤林,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尹源祥与程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尹源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尹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尹源祥负担。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青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