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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4227号

叶财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财友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4227号被执行人叶财友,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和被执行人叶财友、叶富友、倪友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财友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财友罚款5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