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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36号

(2017)湘1221执136号申请人杨圣奇与被执行人林文钦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圣奇,林文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圣奇,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被执行人林文钦,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圣奇与被执行人林文钦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文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圣奇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12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应长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