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485号
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尊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乐,福建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高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人民保险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董事长。
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雅高控股有限公司、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乐享澄果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