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
被执行人: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卫 民
审判员 何 书 星
审判员 郑 守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