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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512号

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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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

被执行人: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卫 民

审判员 何 书 星

审判员 郑 守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