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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江红被执行人王二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江红,王二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955号之一申请人朱江红。被执行人王二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幸福巷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江红与被执行人王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