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314号
申请人:韩国华,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房明,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
申请人:赵红,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韩国华与被申请人房明、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国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明、赵红价值12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韩国华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韩国华名下鲁C×××××的汽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房明、赵红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2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30.00由申请人韩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