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32—1号
原告:张永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农民。
被告:王景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
原告张永峰与被告王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在给被告王景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不在家,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屈 东 芳
人民陪审员 薛 玉 丁
人民陪审员 相里丙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