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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375号

姜曰祥、韩兵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曰祥,韩兵羲,刘红燕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姜曰祥。

被执行人:韩兵羲、刘红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曰祥与被执行人韩兵羲、刘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兵羲、刘红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曰祥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