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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69号

江旭、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旭,王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江旭,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王群,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江旭依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朱晓菲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伟 百度搜索“”